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职权范围

  1. 目标
  2.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会」)应协助恒基兆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局(「董事局」)检讨政策及监督有关企业社会责任及可持续发展之事项。
  3. 成员
    1. 委员会成员将由董事局委任或罢免。
    2. 委员会主席应为本公司之一名董事。
    3. 委员会之成员由董事局成员及有关部门主管组成。
  4. 会议
    1. 委员会可在有需要时随即举行会议,并须每年举行至少一次会议。
    2. 会议之法定人数为两名成员。
    3. 委员会可酌情邀请本公司内部或外部的代表参加会议。
    4. 会议可以亲身,或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进行。
  5. 责任
    委员会应 :
    1. 监督识别、评估和管理本公司之可持续发展及ESG(环境、社会和管治)议题的过程;
    2. 监察及监督本公司可持续发展政策及常规之执行,以确保符合适用法例及规则之要求;
    3. 随时审查并提出对本公司可持续发展策略的建议;
    4. 评估并确保本公司的营运符合可持续发展策略;
    5. 评估和加强本公司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策略中设定的目标或关键倡议方面的表现;
    6. 审查就实施可持续发展策略有关的相关风险和机遇,并批准由此等审查引起的任何重大议题;及
    7. 审阅及核定本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和任何相关的辅助公开文件,并呈交董事局批准后作公开披露。
  6. 汇报程序
    1. 委员会须就可持续发展策略及表现相关事宜定期向董事局作出汇报及建议。
    2. 如有任何争议,委员会应向董事局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表现存在重大差距;
      2. 不遵守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政策和惯例;和
      3. 不遵守与可持续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3. 委员会应至少每年一次审查其自身的表现、组成和职权范围,以评估其有效性,并就变更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4. 委员会主席须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向持份者解答有关可持续发展事项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