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續發展委員會
職權範圍

  1. 目標
  2. 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委員會」)應協助恒基兆業發展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局(「董事局」)檢討政策及監督有關企業社會責任及可持續發展之事項。
  3. 成員
    1. 委員會成員將由董事局委任或罷免。
    2. 委員會主席應為本公司之一名董事。
    3. 委員會之成員由董事局成員及有關部門主管組成。
  4. 會議
    1. 委員會可在有需要時隨即舉行會議,並須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
    2. 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兩名成員。
    3. 委員會可酌情邀請本公司內部或外部的代表參加會議。
    4. 會議可以親身,或通過電話或視頻會議進行。
  5. 責任
    委員會應 :
    1. 監督識別、評估和管理本公司之可持續發展及ESG(環境、社會和管治)議題的過程;
    2. 監察及監督本公司可持續發展政策及常規之執行,以確保符合適用法例及規則之要求;
    3. 隨時審查並提出對本公司可持續發展策略的建議;
    4. 評估並確保本公司的營運符合可持續發展策略;
    5. 評估和加強本公司在實現可持續發展策略中設定的目標或關鍵倡議方面的表現;
    6. 審查就實施可持續發展策略有關的相關風險和機遇,並批准由此等審查引起的任何重大議題;及
    7. 審閱及核定本公司年度可持續發展報告和任何相關的輔助公開文件,並呈交董事局批准後作公開披露。
  6. 匯報程序
    1. 委員會須就可持續發展策略及表現相關事宜定期向董事局作出匯報及建議。
    2. 如有任何爭議,委員會應向董事局報告,包括但不限於:
      1. 本公司的可持續發展表現存在重大差距;
      2. 不遵守本公司的可持續發展政策和慣例;和
      3. 不遵守與可持續性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則。
    3. 委員會應至少每年一次審查其自身的表現、組成和職權範圍,以評估其有效性,並就變更向董事局提出建議。
    4. 委員會主席須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向持份者解答有關可持續發展事項的問題。